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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上信息港 教育考試 查看內(nèi)容

            教育部發(fā)布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2)

            2010-1-12 22:21| 發(fā)布者: 中都社區(qū)| 查看: 160| 評論: 0

             第二十八條 用漢語文授課、學習的考生,參加全國統(tǒng)考(除外語科外),筆試一律用漢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yè)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tǒng)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文字,并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區(qū))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shù)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單獨裝訂、密封,由借考地省級考試機構于考試結(jié)束后立即通過機要部門寄送考生戶籍所在省級考試機構。上述考試機構應指定專人(2人以上)負責借考考生答卷的收發(fā)與保管。

              第三十條 考生答卷在統(tǒng)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考試組織機構。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教育部考試中心并轉(zhuǎn)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jié)束后,省級考試機構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三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省(區(qū)、市)或地、縣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jīng)教育部批準后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考生答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損毀的,省級考試機構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并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qū)、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損毀范圍后,考前應在確定的范圍內(nèi)立即停止考試,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確定范圍內(nèi)的此次考試無效,經(jīng)教育部批準后,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guī)定相應條 款執(zhí)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四條 由于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國統(tǒng)考開考時間的,須由考區(qū)主任立即報省級考試機構批準延長考試結(jié)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shù)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的評卷工作組織、管理和質(zhì)量負總責。

              第三十六條 考生答卷保存期為考試成績公布后半年??荚嚦煽冊谕ㄖ忌救饲?,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七條 答卷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文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設評卷點。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管領導擔任,省級考試機構派人參加。

              分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本學科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并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見附5)。學科評卷小組在評卷結(jié)束后,撰寫學科評卷工作總結(jié)和試題評價報告,經(jīng)省級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九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以高校教師為主,有中學教師或教研員參加,其隊伍應相對穩(wěn)定。作文等非選擇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水平高的教師擔任。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見附6)。

              第四十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見附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評卷中發(fā)現(xiàn)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查處,并及時將查處結(jié)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地評卷情況。

              第四十三條 評卷結(jié)束后,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級考試機構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復查辦法。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通訊網(wǎng)絡,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逐步實現(xiàn)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現(xiàn)代化。

              第四十五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qū)、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各級考試機構要根據(jù)考試工作需要及時公布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考試信息項目及代碼。

              第四十六條 下一級考試機構按要求及時向上級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荚嚱Y(jié)束后,各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將本省(區(qū)、市)違紀、作弊相關信息匯總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規(guī)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誤差,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

              第四十八條 考試信息未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考試機構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考試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級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fā)布考試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承擔全國統(tǒng)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 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條 各省級考試機構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訂工作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附:1。主考、副主考職責

              2。監(jiān)考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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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6。評卷人員守則

              7。評卷工作要求

              附1:

              主考、副主考職責

              一、主考在考區(qū)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副主考協(xié)助主考工作。

              二、負責選聘和培訓監(jiān)考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三、負責組織布置考點及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四、負責本考點備用試卷的管理。

              如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須啟封備用試卷,應報告考區(qū)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并須由主考、副主考2人簽名負責。

              五、負責本考點終止違規(guī)考生或違規(guī)考試工作人員繼續(xù)參加考試或工作的處理,其他偶發(fā)事件的處理。

              六、負責本考點答卷回收和運送工作。

              每科考試結(jié)束后,組織和驗收各考場的答卷裝訂與密封,并派專人保管與保衛(wèi),按時送到考區(qū)指定地點。

              七、負責本考點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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