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縣郭倉鎮(zhèn)村級民主管理制度 1、村民會議制度。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或村民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會議。 2、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和住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由每5戶至15戶推選1人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其中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婦女代表。村民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或村民委員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3、村民代表聯(lián)系戶制度。每位村民代表聯(lián)系若干戶,向村民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傳達上級會議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內容;教育疏導和督促村民自覺履行義務,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搞好兩個文明建設;組織村民討論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了解和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指導聯(lián)系戶科學種養(yǎng),開展互幫互助,協(xié)調鄰里關系等。 4、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guī)民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guī)民約是最重要的民主管理制度,是村干部和村民的行為規(guī)范。其主要內容:規(guī)定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村中各類組織之間的關系和工作程序,以及明確經濟管理、社會治安、村風民俗、婚姻家庭、計劃生育等方面的要求。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guī)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工作移交制度。在新一屆村委會選舉產生后10日內,原村民委員會應將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由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主持。 5、村民民主理財制度。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以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 6、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事項發(fā)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經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7、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村委會印章由鎮(zhèn)經管站保管。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要使用印章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經村委會主任簽字后方可使用。 8、民主評議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評議一般每年進行一次,民主評議對象為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體承擔誤工補貼(工資)的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由鎮(zhèn)黨委、政府具體組織,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與村民座談等形式進行。評議前,由鎮(zhèn)里提出評議村干部和報酬發(fā)放標準的指導性意見;評議時,先由被評議人作述職報告,然后由村民代表在民主評議考核表上評定“好、中、差”等級,統(tǒng)計評定結果并張榜公布。評議結果與村干部的使用和補貼(工資)標準直接掛鉤。 9、村級集體財務審計制度。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和村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fā)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集體土地征用、集體企業(yè)改制、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新型農村養(yǎng)老保險、政府發(fā)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資金和物資、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使用等情況,以及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審計結果應及時向村民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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